2024-11-22 13:44:45
评论(2)
在加拿大,租赁制度有两种情况: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和按份共有(tennacy in common)
当合同没有特意说明该租赁为按份共有(tennacy in common)时,两个租客同时签在一张合同上会构成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这意味着:
1,两个租客对这个房子有共享单一的、不可分割的租赁权益和义务。
在安省《住宅租赁法》(RTA)的背景下,这两个租客都负责支付全部租金。
假设租客A和B一起签了合同,但租客B欠租了。这种情况下,无论租客A是只使用一个房间,还是全部房间,当租客B欠租时,租客A作为联权共有租客(joint tenant),都需要付齐全部租金。如租金未全部付清,房东可以向任何一位租客追讨全部金额。
同样地,当租客B给房子造成了严重损失时,房东也可以将租客A告上法庭,要求A对此负责。
2.当联权租客希望终止合同的时候,必须是全部租客一起终止:
根据RTA,联权共有租赁是一项不可分割的单一权益。除了s. 47.1-47.4中提到的特殊情况外,没有条款允许仅终止联权共有中的部分租赁。
也就是当两个联权租客A和B住在一起时,当仅仅有其中一位租客想要终止合同,除非情况特殊(例其中一位租客A遭受了租客B的家暴),不然基本是不可能的。
但这种情况也不是完全不能解决,如果房东和租客双方同意修改合同,将仅仅一位租客移出,也是可以的。
相反,当这份租赁是按份共有(tennacy in common)时,租客之间基本可以视作持有相对独立的权益,每个人之间只需要按照约定好的比例,例如50/50来支付房租和承担责任即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