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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白人男性的性暴力、性特权

3 小时前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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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建国以前的英属北美殖民地,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现象就十分突出。殖民地政府赋予作为户主的男性很大的法律权力,其实就是默许男子暴力管教女性家属。

新引进出版的《剑桥世界暴力史.第三卷,公元1500-1800年》书中就指出,欧洲人对美洲的征服始终建立在对女性原住民的性虐待之上。当非裔黑奴成为美洲殖民地的主要劳动力时,这种现象变得更为严重。“从移民到建国,性别与暴力的交织始终是美国历史的核心部分”,最初,人们习以为常,要等到18世纪后期,这一切才会被界定为性暴政。

书中指出,欧洲探险家、殖民者、士兵在抵达美洲后,大肆杀戮印第安人中的男性,然后同样残暴地侵犯土著女性。

必须指出的是,西班牙、葡萄牙、英国法国、荷兰等欧洲国家的殖民者当初进逼、征服的那个美洲,土著文明虽然科技水平比较低,但是性别平等要远远超过欧洲。土著女性在传统社会中,离婚不受限制,没有婚前性行为的禁忌。

欧洲人的到来,改变了这一切。土著人口的身体不仅是劳动力来源,也被西班牙人认为是供其消遣和繁衍后代的工具。英国人同样热衷于侵犯印第安女人,虽然他们制造了很多妖魔化、非人化印第安人的术语。

在欧洲殖民者稳定地在美洲建立定居点,并不断扩张其控制底盘后,很多殖民者开始形成家庭。殖民地政府出台了不同于英国等欧洲国家本土的法律,即前述的赋予男性户主以高度自由的法律权力,可以通过身体管教来规训妻子和仆人。虽然一些妇女设法通过司法方式来获得保护,但殖民地司法机构受理的虐妻案少之又少,而且一般也不允许离婚。

这种情况下,殖民地白人实施的婚内强奸,以及对女仆、其他黑人女性的性侵犯,就几乎得不到遏制。如书中所说,一些殖民地当局甚至更倾向于将强奸定义为家庭内部事务,甚至会将指控强奸的女性视为犯有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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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过来,如果黑人对白人女性进行了性侵犯,那就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司法惩处。不仅如此,白人男性往往还会对涉案者执行私刑,包括但不限于虐杀。

《剑桥世界暴力史.第三卷,公元1500-1800年》书中指出,英属美洲殖民地的奴隶制暴力,包括对黑人女性的性剥削——保护白人男性对黑人女性的性特权。而这本身引发了黑人群体源源不断的反抗。黑白混血儿也被界定为黑人,也往往会成为受害对象。

美国独立战争后,女性保护才开始被有限地写入宪法和法律,一些州开始允许女性离婚,限制丈夫对妻子的管教。但正如书中援引史料记载所指出的那样,当时的美国女性如果仅仅以婚内强奸和虐待为由,也很难获准离婚。

在1500-1800年的欧洲,欧洲的家庭暴力与性暴力也同样突出。虽然欧洲并不存在像美洲这样普遍的跨种族性暴力现象,但欧洲大陆仍然保障男性的特殊权力。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教会管辖区域,性暴力现象一般情况下会得到相对有效的管控,而在教会权威渐趋瓦解的地区,这种管控就显得更为薄弱。

《剑桥世界暴力史.第三卷,公元1500-1800年》书中指出,在当时的欧洲,婚内强奸并不是什么违法问题,而其他强奸、性侵犯行为能否被法律界定,取决于施害者与受害者的身份地位,也就是说,地主、贵族、商人对未婚或已婚的女性奴仆、劳工、农民的侵犯,往往得不到有效惩处。

而且,当时的欧洲医学和法律人士都相信,女性只有在同意性交情况下才能怀孕。所以,女性不能以自己怀孕为依据指控男性强奸。法律还要求女性在遇到强奸时,必须尽全力反抗,留下足够多反抗证据,否则就大概率被视为同意性交。

书中也谈到了中国明清两代对于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不同于欧洲和美洲,中国明清两代的司法非常严格地限制婚外性行为,也就是说女性只要同意婚外性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而女性要证明对方实施了强奸,必须要提供整个事件过程中进行过强烈身体抵抗的依据,否则其指控非但可能无法生效,而且还可能被视为默认情况下的和奸罪。当时的法律律令还减轻了对侵犯有不贞过往的女性的嫌疑人的惩处。

虽然明清两代的司法并没有规范婚内强奸问题,但并不是毫无限制而言。当时的中国要求夫妻床笫之欢必须服从于儒家道德规范的内在约束,比如服丧期间就不允许婚内性行为,一旦被发现,就可能以不孝为名受到杖责乃至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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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a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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