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纽约州,非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联合共有(Joint Tenancy) 首先介绍联合共有,全称留存者取得权的联合共有财产。只要财产有一个以上所有者,即可采用这种产权方式。联合共有人共同拥有这份完整财产的不可分割权益。当联合共有人一方离世,健在的另一方将自动继承已故配偶的财产份额,从而避免遗产认证(至少在最后一个联合共有人离世前)。遗嘱和信托无法控制联合共有人离世时财产的去向,因此联合共有有时被认为是一种便捷的遗产规划方案。由于本文仅讨论夫妻关系,所以当夫妻一方离世时,不会征收财产税。这种财产基本原则会按照公平市价原则适用于已故配偶所有的一半财产,并可减少健在配偶出售财产的资本利得税。联合共有是夫妻拥有产权的最常见方式,但可能并非最佳方式。 ⏩2. 按份共有(Community Property) 按份共有产权仅允许在实施共同财产原则的州(如加州)适用。与联合共有相似,按份共有人共同拥有一份完整财产的不可分割权益。当一方配偶离世,健在的另一方将自动继承全部财产,从而免于遗产认证。按份共有产权的财产不受遗嘱或信托影响。按份共有有利于减少资本利得税,即整份财产(而非仅已故配偶所有的一半财产)在配偶离世时的资本利得税受益会上升一个等级。并且,当健在配偶继续拥有这份财产直至其离世,资本利得税受益会上升两个等级。此外,不会在第一方配偶离世时征收财产税。 ⏩3. 分权共有(Tenants in Common) 分权共有是夫妻拥有产权的另一种方式。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分权共有默认为夫妻共同拥有产权的方式。在分权共有财产的情况下,每一个分权共有人拥有这份财产的特定份额,无需平等份额。分权共有人一方离世,财产去向由遗嘱决定。若无遗嘱,则按无遗嘱继承处理。 ⏩4. 可撤销的生存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 最后一种拥有产权的方式是设立以您名义的可撤销生存信托。若您已签订一份以规划遗产为目的的信托,需确保所有财产存放在信托中,以获得最大收益。信托中的财产可避免夫妻双方先后离世时的遗产认证,保护配偶一方离世时整份财产的资本收益升级,并避免征收财产税。作为额外收益,在一方配偶丧失能力时,另一方配偶作为健在受托人,可直接出售或管理这份财产,无需担忧获取托管权利或借助律师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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